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