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