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