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碰撞、触碰或浪损; 触礁或搁浅; 火灾或爆炸; 沉没; 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