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碰撞、触碰或浪损;

触礁或搁浅;

火灾或爆炸;

沉没;

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