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