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