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