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