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九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