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