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测绘成果的单位,按专业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