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军事部门需要使用政府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政府部门或者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