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