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第二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第二十四条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