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