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章 执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执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设计图。1999年1月1日后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