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章 执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执业 第四十条 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图纸)签字盖章。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