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