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