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其中百分之十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