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三十三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