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 依照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被撤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