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