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