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