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