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