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六、 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三十九条 六、 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