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六、 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三十八条 六、 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六、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