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二、 二、 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