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