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法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