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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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