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