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