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