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