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