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被引用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五、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三、 拘留所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