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