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