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