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