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1991)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