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