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已经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适用本条例,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民族特点制定实施办法。 尚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精神,另行制定办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