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不满十三岁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已满十三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轻处罚。但是应当责令他们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这种行为出于家长、监护人的纵容,处罚家长、监护人,但是以警告或者罚款为限。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