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