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