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